第二百五十一章 孔子(三)(1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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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夫谋天道、定社稷、破乱局,当以利同,以意合,分之以食禄,化之以名义,力不可不强,虑不可不长远,满怀希望,常抱死志,如此,可为之也。

    三代以来,帝、王与诸侯共治天下,所用者皆贵族也,似伊尹之流,终有数,亦天时也。

    然,步朝堂,论国政,其名不正,言必微也,其势未成,行必难也。

    先圣孔丘初为政,尝于季氏为吏,后平子为其正名,添为大夫末流。

    季氏专权于鲁国,危其君,侵其民,此非礼也。

    天下失其道久矣,礼乐崩坏,上必有乱政者,在鲁三桓也,尤以季氏为最。

    水至浊亦存白鳞,有活源也;夜至暗尚有星光,能自耀也。

    故虽以仲尼之志,向礼卫道,上思周公摄政,知功出自其位,德全于己身。

    处微末之时,当不拘于道,不困于礼,盖人皆以利禄为要,生民之愿重于圣贤之志。

    力无处宣泄,志不得施张,则内犹修身以养德,正如《孟子》所言,‘穷则独善其身’。

    所谓失道、违礼,此人欲所致,执政所为,私心甚于公心。

    夫欲以己道成天道,以公心胜私心,首要在其位,次者强其力,余者固其心。

    道为根本,此三者,成道之要术,如此,可成也。

    既已知其要,然后可以行,不至于有惑也。

    自仲尼为政,任中都宰,礼施于要处,政通于上下,一年,四方皆则之。

    礼乐,秩序之法,故使民安其所,政有其为,如此,可兴焉。

    所谓贤者,使民能安其所,政可有其为,性不必高洁,德不必广博,亦大善。

    古之为政也,皆在七言之中,谓‘定、兴、治、盛、衰、乱、亡’。

    于鲁国,国势虽衰,乱象已生,未至糜烂,犹可用之以礼乐,因其秩序尚存,故力多有施张之处。

    夫有为之士,得一器之利而备兵甲,全一域之功而向四方,此人欲也。

    时仲尼已有仁政,然鲁国之患,在三桓,在国君之威仪不盛,权柄不利,上下失衡,君臣无度。

    孔丘欲以礼乐正天下,然周室衰微,几不可挽回,重在鲁国,首要三桓。

    三桓势大,遥想昭公之时,欲除而不能,负身出逃,至死尤悔。

    一人之力,寡也,二人之力,盛也,三人之力,势也。

    孔丘之力尚不如昭公之时,而三桓之势犹重,此谓敌强我弱,为之奈何?

    三桓者,专权于鲁国,所害者,不在鲁民,不在大夫,惟在鲁室,犹在鲁侯,窃其权而夺其民也。

    上失其威,则国必生乱,下专于权,则内必生怨。

    故仲尼之为政,治其乱而平其怨,复推礼乐,以图王兴。

    此亦鲁侯之望,虽非意合,乃以利合,似有同心,或能勠力。

    定公进孔丘为司空,后授之以大司寇,相鲁国。

    孔丘初涉相位,七日,诛少正卯。

    少正卯,鲁国之大夫,官至少正,仲尼以卯身兼五恶,遂行君子之诛。

    五恶者,心达而险,行辟而坚,言伪而辩,记丑而博,顺非而泽。

    此五者,非人伦之恶,非性命之恶,异于礼乐,殊于庙堂,故所谓贤者恶之也。

    鲁之大司寇,掌缉捕刑诛之事,然,擅杀少正卯,言不正,名不顺,且有违于礼。

    世多有疑,有,则可辩圣人之为政;无,则合圣人之仁德。

    故较之礼之仁德与政之得失,后人从其无,取之礼乐。

    余从其有,惟论政之取舍。

    世有传言,少正卯广开私学,收授门徒,孔丘之弟子,多有往之,独颜回例外。

    卯之学,乃刑名律典之学,异于礼乐,迥于孔丘。

    古之为政者,登临高位,多有私心甚于公心,以公济私者,多见于史册。

    然以仲尼之志,前不见其欲显于形,后不见其行露于外,所求者无非复礼兴业。

    礼乐者,分上下,明远近,定次序,制数目,尊上而御下;律法者,分善恶,明利害,同生死,去殊异,维上而治下。

    存礼乐,必轻律法;立律法,必小礼乐。

    两者非不可并存,古之贤达,或重礼乐而辅律法,或重律法而辅礼乐,临事而决之。

    然,春秋之时,王道既衰,霸业已明,礼乐存而渐失其道,律法立而未章其势。

    诸国之君主、大夫、贵族,皆得礼乐之利,虽不尊其实,亦护其名。

    守礼乐之旧而排律法之新,皆为私欲,似秦之商君、楚之屈子,皆受其害。

    于孔丘,则不然。

    礼乐,在宗、在威、在别、在数,律法,在一、在信、在同、在变。

    两制不可并用,若用之,当不在首要,当不安一所。

    处位愈高,愈是如此。

    家国之道,不容忧疑,一经忧疑,轻则损命伤财,重则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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