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24章 同妻(26)(2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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务自己的当事人完全不知情,不能被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。

    原告律师拿出了赵庆和范昆山备注“用于家庭生活开支”的转账记录。

    王律师说:“这只能证明是原告和被告范昆山的私下借款,我的当事人又没有在任何借条上签字,怎么证明她知情?请问她事后追认了吗?”

    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、借据,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电话、短信、微信、邮件等其他体现共同举债意思的表达,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。

    原告律师又拿出了范昆山和骆叶青关于借款的聊天记录:

    “被告范昆山和骆叶青曾在聊天记录里提到向我的当事人借钱的事,骆叶青也在聊天记录里表示知情,这里也有当时的借条。我方认为骆叶青已知晓这些债务,因此具有偿还债务的责任。”

    王律师冷笑:“如果你说的是真的,为什么范昆山在聊天记录里提到借10万,当天却没有任何转账记录,而赵庆手里却多出了一张一百万的借条?请问这一百万都是给的现金?那为什么之后范昆山的公司流水里并没有任何入账记录?谁家的公司跟人做生意都是现金结账?”

    “况且,范昆山和我当事人提出的借款原因也是【公司资金链断裂】。经营性债务,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,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,但前提是债务专用于生产经营,并基于夫妻双方共同决策、共同投资、分工合作、共同经营管理。经营收益为家庭主要收入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。”

    “请问范昆山的公司收益是否能算共同债务?是否为二人家庭主要收入?又是否用于共同生活?如果是,请原告拿出相应的证据证明,否则就是伪造债务!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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