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10章 送行(2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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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阿姨打量她,“只是你这身体什么时候能恢复?”

    “过些日子吧。”向苒漫不经心地的答着,“等到了两个月时,应该会好很多了。”

    “那我今天就先回去了。现在这儿人多,房间也住不下。”

    曾阿姨之前住的床,现在高阿姨睡着。

    所以她只能每天来点卯。

    “其实你也用不着每天都来......”

    “那怎么行,我每天必要到的,只是周末要下午来,上午教会有些事。”

    “哦,教会?”向苒问,“曾阿姨,你——什么时候信教了?”

    “上个礼拜!”曾阿姨有些不好意思,“我上周去菜场买菜的时候被人发传单,介绍入会的。”

    “那不急,你去参加教会活动好了。晚点来也不要紧!”

    曾阿姨走后,

    向苒掐指一算——周末还有三天。

    而给她留出操作的时间只有周末上午半天。

    -

    作者话:

    有关前面章节持续发酵的争议点,想借读者私信并结合网上相关资料,回复一下疑问。(原本不打算解释这些的,怕剧透了后面剧情)

    “1,关于男主和苏小姐的领证。

    答案:属无效婚姻登记,举证可撤销。

    第一属于非自愿,第二属于欺骗强迫性质 ,第三男主不知情属于“被结婚”,综上,由一方举证实际可撤销。

    下面是网上对于类似案例解读:“从维护婚姻法实施的角度,“被结婚”不仅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,也不利于婚姻登记制度的严格实施,会对“一夫一妻”制度构成挑战,进而破坏婚姻制度。因此,从维护婚姻法正确实施的角度,主动纠错,也是婚姻登记机关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。以甲女冒用乙女的身份与丙男结婚登记的情况为例,婚姻登记机关已经查证属实,即应当依法撤销乙女与丙男的结婚登记,如果甲女与丙男符合法定结婚条件,也应当同时责令二人补办结婚登记。”

    2,而男主和女主,可被认定是夫妻(只要后面补领结婚证,婚姻关系还可追溯既往)。

    男女主共同生活一年多,且有了孩子,关系良好,“自2001年12月27日起,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,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,得到承认与保护。

    而“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。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,实际是确认其为合法有效婚姻关系,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适用婚姻法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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